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蠡县。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志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宁、刘景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志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志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志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志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姜 雷
书记员:刘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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