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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顺平县同辉石喳厂负责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捕前住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关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垚,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底,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通过保定市路边小广告联系了一个制作假印章的人(姓名不详)伪造了顺平县同辉石喳厂的公章,用于变更顺平县同辉石喳厂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任人,由宋云变更为李某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关镭、丁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李某某私刻公章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企业及自身利益的无奈之举;报案人张某极其所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涉嫌重大经济犯罪被通缉,又拒不配合办理石喳厂的相关手续,基于报案人的诚信问题,有理由认为报案人企图通过刑事案件干扰民事纠纷,以达到其侵吞李某某矿山开采权的非法目的;张某故意给李某某延续证照设置障碍,其对李某某私刻公章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有坦白、认罪、和悔罪的表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通过保定市路边小广告联系了一个制作假印章的人(姓名不详)伪造了顺平县同辉石喳厂的公章,用于变更顺平县同辉石喳厂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任人,把主要负责人由宋云变更为李某某。2016年10月25日,李某某用伪造的公章在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顺平县同辉石喳厂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宋云变更为李某某。另查明,2017年初李某某在矿山环评时用过该假印章。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1日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7月13时9时许,张增平到顺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合伙人李某某在未经其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并将原企业注销,经侦大队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在变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伪造企业印章,2017年8月29日决定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8月31日,顺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询问李某某,李某某对在办理顺平县同辉石喳厂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伪造顺平县同辉石喳厂印章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其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3、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名决议,协议书,注销公告,保定日报丢失公告,证明,工商资料,证实李某某在变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表上所盖的印章系其私自伪造企业印章。4、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某的身份信息。5、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李某某书写的字条,营业执照,顺平县同辉石碴厂的承诺书,印章照片,证实李某某未经合伙人同意,用私刻的公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6、顺平县公安局调取的2008年李某某建顺平县石碴厂时的注册资料及2011年顺平县同辉石碴厂变更卷,顺平县同辉石碴厂开业卷,顺平县同辉石碴厂变更卷顺平县同辉石碴厂变更卷二,证实顺平县同辉石碴厂成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过程。7、证人张某(报案人)证言,证实2009年其投资7、8个亿在顺平县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由于没有矿山,其花140万元购买了顺平县同辉石喳厂,该石渣厂的法人叫李某某,现在水泥厂已停产。同辉石喳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了,采矿许可证没有变,环评报告等手续是否变更不清楚。2016年10月12日,李某某到邢台隆尧县找到其,说石喳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期了,需要年检,李某某可以代为办理,并说为了办理手续顺利李某某必须是股东之一,为此,其和李某某签了一个证明,大概内容是为顺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合伙人增加为李某某,占有石喳厂20%的股份,实际上李某某没有出资。其委托李某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有出具委托书,也没有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给李某某。2016年10月19日,李某某在保定日报上登启示说顺平县同辉石喳厂营业执照丢失作废,并于2017年4月21号在河北经济日报登启示注销顺平县同辉石喳厂,其见报纸上的启示后立刻与顺平县工商局联系,停止李某某办理相关手续。顺平县同辉石喳厂已经注销,其听工商局的人说李某某把原顺平县同辉石喳厂更名为顺平县同辉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是法人。2016年10月办理安全生产证年审时签订的证明是其和李某某签订的。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其在顺平县安阳乡永胜村西北建了同辉石喳厂。2011年11月,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找到其,说要用其的矿山手续扩坐标,开采矿石用于水泥生产,其和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法人宋云,合伙人张某)签订了一个协议,由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出资140万元购买其的矿山手续,但是不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山设备,当时把矿山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了,但是其是矿山开采许可证的采矿权法人。按照协议约定,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负责矿产手续的年检,费用也由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出,但是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自签订协议后一分钱也没有出,也没有对相关矿产手续进行年检。都是其负责,并且费用都是其出的,包括日常维护。2016年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年审,其到隆饶县金龙集团总部找到宋云的父亲宋国平,因为不是股东不具备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资格,所以宋国平和其写一个证明,大致内容说其占同辉石喳厂20%股份,是股东之一,但是没有注入资金。其回顺平县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前,办理执行合伙人时找不到同辉石喳厂的营业执照了,向宋国平要过营业执照,宋国平说丢失了,其就在保定日报上登启示,声明丢失作废。2017年4月,其与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商量采矿信息公示问题,找到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的留守人员李某(邢台人),李某联系到张某后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隆饶县金龙集团总部,其去后找不到张某,其对李某说等到下午6时,否则张某违约,其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当时其写了张字条,交给了李某,之后李某说张某外出,让其自己看着办。其就回到顺平县,等了三天,对方没有消息,就在河北经济日报登载注销启示,然后重新办证。宋国平没有给其续证需要的相关证件,因为相关证件已被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总部在湖北,在保定市易县有分公司)扣押。其找的保定做证件的人模仿原同辉石喳厂的章刻的,刻章的那人叫什么其不知道。其刻章就是为了续证。当时其向宋国平要公章来,宋国平不让把公章带走,办证时实地评审需要当场盖章,其作为采矿权法人、执行合伙人实在没有办法,所以刻了这枚公章。2017年初矿山环评用过,别的没有了。刻这枚公章与宋国平等人没有商量过。其用刻制的公章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由原来的宋云变更为李某某。因为宋云已经失去矿长资格,只有其有此资格,要想使同辉石喳厂的手续能够延续,只有变更这些才行。正常刻章,公章上的代码就不一样了,另外其只是想不要让同辉石渣厂的手续作废了。9、2017年8月29日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冀公保鉴文字【2017】第58号:D2017-58-JC中“顺平县同辉石碴厂”印章印文与D2017-58-YB对应文某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证实市安监局提取的盖有“顺平县同辉石碴厂”的印章与提取的“顺平县同辉石碴厂”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附印章的检材与样本复印件。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关镭、丁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擅自变更公司安全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伪造印章的线索,故对李某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辩护人认为报案人张某故意给李某某延续证照设置障碍,其对李某某私刻公章的行为有一定过错抗辩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齐震虎
审判员  张新科
审判员  魏 红

书记员:苑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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