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别名小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5月1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顺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因盗窃,2000年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11月21日被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旭辉、田振,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与李某(戒毒中)在顺平县的山上盗窃韩某1日立牌240挖掘机一辆,后以8万元的价格质押给杨某,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该车辆没有正规手续、且在非正规的交易场所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质押,经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挖掘机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20万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袁某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辩护人李旭辉、田振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认定该挖掘机为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该挖掘机不是轮式,而是履带式,机动车不包括履带式工程机械,所以该挖掘机不是车辆,也就不应当依据机动车犯罪来推定被告人明知,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袁某某可以证实,质押当时,杨某并不明知。杨某当庭认罪,但没有明显犯罪故意,综上,被告人杨某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与李某(戒毒中)在顺平县的山上盗窃韩某1日立牌240型挖掘机(价值20万元)一辆,后以8万元的价格质押给被告人杨某,质押期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人袁某某归还借款,杨某对该挖掘机进行维修并支付38060元维修费,后以153000元的价格将该挖掘机卖给宋某。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3日,杨某补偿韩某1280000元,韩某1对杨某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亲属主动将退赔款10000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某于2017年8月29日电话报警。2、户籍证明信,证实袁某某、杨某户籍身份情况。3、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29日10时许,顺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白云中队接刘某报案,称放于狼山村一辆挖掘机被盗。顺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5月15日将袁某某抓获,2018年6月25日,杨某投案。4、车辆质押协议及调取证据清单、清单内容照片,证实袁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借杨某现金80000元,袁某某自愿将日立牌240型号车辆质押。5、发票、合格证、保证书复印件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韩某1提交挖掘机的合格证、保证书、发票。6、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5月15日,袁某某被抓获。7、顺平县公安局白云中队情况说明,证实韩某1挖掘机被盗日立牌240挖掘机未找到;杨某交代的梁英光盗窃电动汽车的线索,经查,未查实;袁某某供述的开走挖掘机的司机,经查找未找到该司机;李某现在保定市强制戒毒所戒毒治疗,待治疗康复后,将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8、顺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其让高贝(高某)找了一辆挖掘机,并停放在狼山村的采石场,袁某某将高贝的车抵押贷款了,为了将车赎回,袁某某和其商量将挖掘机抵押,赎回高贝的汽车,其当时表示同意。当天上午,袁某某联系徐水的一个叫什么永的人过来看了看挖掘机,还联系了一个出租车司机,让出租车司机买了一把日立240型号的钥匙,袁某某从网上找了个挖掘机司机,并联系了一辆运挖掘机的板车。下午,袁某某领着人在狼山上把挖掘机弄走了。后来袁某某给了其30000元钱。挖掘机是唐县的一个人的。当时挖掘机就停在狼山村其开矿的山上大坑里,这辆车有司机,挖掘机主负责看管保管。1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想从顺平县的山上卖石头,并通过给李某干活的满城挖掘机司机联系了一个唐县的挖掘机,当时李某让其与唐县的那个挖掘机司机电话联系,是李某和那个司机在电话上谈的。后来李某出了6000元定金,让其给那个唐县的挖掘机司机,并让司机将挖掘机开到了狼山村的山上。几天后,给李某干活的那个满城司机给其打电话说,山上的伙计将刚找来的挖掘机弄走了。其才知道是袁某某将挖掘机弄走了,后来其通知了唐县的那个挖掘机司机。挖掘机在山上没有人看管,他们之间也没有合同。不知道袁某某为什么把挖掘机弄走。唐县的那个司机找过其,其找袁某某、李某,他们谁都不管。其有一辆蒙迪欧轿车,被袁某某抵押过。11、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小帅(袁某某)租其车,并让其去满城区一个店里买了一把日立240型号的挖掘机钥匙,其买了钥匙后,在微信上给李某发了个信息,让李某结账,李某当时没有回话。后其开车把车钥匙送到了顺平县山上的一个石子厂。到了下午,小帅让其去保定市朝阳南大街长城汽车公司南院附近的天桥那去接他,到了之后,小帅说想用其银行卡转账,后其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告诉了他,过了一会,其就收到了银行卡的转账短信提醒,到帐了24000元钱,然后其就开车拉着小帅往顺平走,到了南二环朝阳路口西行路北有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其和小帅就下车去那的ATM自助取款机,用其银行卡取了20000元,剩下的钱,其用微信转给了小帅4000元,然后小帅从20000元里给了其三四百租车费,其就开车拉着他回到了顺平县城。并附有孙某162×××64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孙某1手机微信记录截图照片及调取证据清单。1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自己有一辆板车,平时拉挖掘机等车辆,挣个运费。2018年8月28日下午2、3点钟,其在顺平狼山村边的公路上拉了一辆黄色日立牌240型号的挖掘机,拉到了满城区郭村附近,接货的人不认识,顺平的人把其电话给了接货的人,是接货的人跟其联系的。电话没有存着,其拉着去的时候也没有人跟着。运费是“野的像风i”给其转了1000元钱的账。1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是杨某哥哥,杨某现在做二手车生意,也办理抵押贷款。在2018年10月13日,杨某有事儿没在家,让其看着把挖掘机卖了,当时买家来看车,其跟着来,最后签买卖协议时,杨某回到家在场来,让其签的协议,这辆挖掘机车身是橘黄色的,机子上带着一个斗子。不知道挖掘机是怎么来的。挖掘机买主一共来了2个人,哪的人叫什么不知道。其就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别的没看,因为这个买主已经和杨某商量好了。不知道挖掘机卖了多少钱。买主没有向其要挖掘机手续。其不知道这辆挖掘机有没有手续。1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3日,其在杨某1那里买了一台日立牌240LC-6的挖掘机,是上海的买家买走的,买挖掘机花了153000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的款。上海的买家把钱打到其卡号为62×××77中国农行卡,一共转账163000元钱,其转账给张某一笔159600元和一笔1000元的账,张某卡号是62×××77,通过张某给杨某1转账153000元钱。上海买家是个男的,没有见过,他的电话是135××××4306。2017年10月13日当天其和杨世峰签订了挖掘机买卖协议。杨某1卖的挖掘机没有手续,其向杨某1要过,他说没有,他说车是他的,手续已经丢了。这辆挖掘机是一辆日立牌的挖掘机,型号是240LC-6,车身是橘黄色,有斗子。上海买家给其转账的银行卡号是62×××65,姓名是陈功。15、挖掘机买卖协议及调取证据清单、买卖现场照片,证实日立牌挖掘机,由宋某以153000元的价格购买。1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3日,其和宋某到杨士峰那里看了一辆挖掘机,最后商定的是153000元钱,其和宋某就是挣个信息费,宋某联系卖到上海,上海买家出了多少钱不知道。当天晚上,其找了板车到杨某1家里把挖掘机运走,当时上海的买家没有把钱给宋某打过来,宋某就先让其把买挖掘机的153000元钱支付给杨某1,杨某1给了其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号62×××77,姓名是刘大平,其就把钱打到了这张卡上,当天晚上宋某给其转了两笔钱,一笔是159600元,一笔是1000元钱,其给了板车的运费钱,剩下的是信息费。挖掘机运到了哪里不知道,其只负责找板车付运费,运到哪里宋某给司机联系。2017年10月13日当天,宋某和杨某1签订了挖掘机买卖协议。杨某1卖的挖掘机没有手续,宋某向杨某1要过,杨某1说没有手续,手续已经丢了。这辆挖掘机是一辆日立牌的挖掘机,型号是240,车身是橘黄色,有斗子。并附有刘大平卡号62×××77的农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调取证据通知书。1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有一辆挖掘机,平时就在微信的挖掘机群里找活,2017年8月25日下午,挖掘机群里的人给其介绍在顺平县山上干活。商量好价钱后,当天晚上其就把挖掘机从唐县拖到了顺平县狼窝村的山上,拖过来后,那名男子给了其6000元钱现金,当时那个人说这几天查的紧让其先回去,什么时侯干活再通知,后其把挖掘机藏到了山上的一个大坑里,把车驾驶室门锁好后,其拿着钥匙就回了唐县,昨天下午3点多钟给其定金的那个人打电话说问挖掘机被拖走了,下午4点左右,其和那个人一起到了狼窝村的山上,在山上没有看见挖掘机,其就报了警。当时说的挖掘机到山上干活,归其自己管理,出了什么事情其自己负责。其是给别人开挖掘机的司机,挖掘机是唐县韩某1的。挖掘机是日立牌240的,驾驶室是灰色,其它地方是黄色的,车上安的是铲斗,挖掘机现在价值35万元左右。给介绍活儿的这个人他是满城的,他的微信号是“zhangxun137××××6570”,微信名叫不一样的烟火,群里的人平时互相介绍活儿,介绍成功后会给300-500元手续费。给其定金的那个人是顺平县的,听别人叫他“贝贝”,其当时怕有在山上检查开矿的,其把挖掘机藏在一个坑里了,走的时侯还把驾驶室门锁好了。其有挖掘机驾驶室门锁钥匙与启动钥匙。18、被害人韩某1陈述,2017年8月底的一天,其雇的司机刘某说,挖掘机在顺平被盗,挖掘机是日立牌的,型号为240,车身是黄色的,驾驶室是灰色的,挖掘机上安装的斗子,挖掘机没有怎么使用过,到被盗时才使用了7000小时左右,挖掘机有七成新。是2004年4月19日花99万元购买的新的,现在市场价在40万左右,去年刘某刚在顺平县找了个活,把挖掘机放到顺平县,还没有干活,就被盗了。挖掘机平时就在建筑工地上干活,也不怎么常用,就是工地上接短用。19、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别人都叫其小帅,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说着急用钱,让其把狼村山上的挖掘机抵押出去,其同意了,然后李某给其介绍了一个人叫杨某,他让其跟杨某2说赌博输了钱,把挖掘机抵押10万元。杨某2说找人先过来看看车评估个价钱。杨某2还问挖掘机有没有手续,其说是自己的,买的时间挺长了,没有手续也没有登记。李某联系了顺平的一个出租车司机老孙去满城区去买了一个挖掘机钥匙。当天上午11点左右,杨某2就派过来两个人,到狼山村的山上看挖掘机,那两个人看了看机子,老孙把买来的钥匙送到了山上,那两个人用钥匙发动了挖掘机,在那里也试了试机子。到了下2点钟左右的时候,杨某2就给其打过电话,说这个挖掘机不能押10万,最多能抵押8万元钱,其就跟李某说了,李某同意。杨某2让其找人把挖掘机给他送过去,后来其就联系了一个板车司机过来拉挖掘机,其还联系了一个挖掘机司机,就是让他把挖掘机开到板车上。板车到了顺平之后,其坐着老孙的车,把板车领到了狼山村的山上,挖掘机司机自己开车过去的,把车装上板车之后,其让老孙拉着在顺平南上了高速去保定,板车拉着挖掘机在顺平高速南口上了高速,杨某2说让把挖掘机送到满城的107那个高速口,他派人去接车。之前其和杨某2已经谈好了,抵押挖掘机的8万元钱,其中的5万钱用于还其抵押在杨某2那儿高贝的车钱,另外扣除了几千元的利息,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剩下的钱杨某2转账给了出租车司机老孙,其和老孙到银行把20000元钱转给了李某,剩下几千元取出来了,把板车的运费1000元和出租车的钱扣下来之后,把剩余的钱给了李某。当天晚上其把高贝的车从保定开回来给了高贝。把挖掘机开走,挖掘机的车主不知道。抵押的时候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在杨某2手里,抵押合同上是其签的字。这辆挖掘机是橘黄色的,日立牌。挖掘机不知道是谁的,李某说是他找过来干活的。是李某告诉其狼山有挖掘机。20、被告人杨某供述,2017年8月21日,袁某某在其这里抵押的是一辆白色福特牌蒙迪欧。袁某某把车开走的那天,其就把抵押蒙迪欧的合同销毁了,抵押了一个星期。2017年8月28日,袁某某打电话说要抵押一辆挖掘机,他说挖掘机是他和一个朋友一块儿买的,现在不干了,那些石料归他朋友,挖掘机属于他了。挖掘机有15年了,找不到手续和发票。袁某某想用这台挖掘机抵押之后把蒙迪欧车换回去。说好之后,那天其派人到顺平县看了看车,后其告诉袁某某这辆车能抵押8万元钱,联系好之后,当天下午袁某某就把挖掘机给其拉到了满城汤村。其把抵押蒙迪欧的钱和抵押挖掘机的利息扣下,之后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把剩下的钱给袁某某转了过去,袁某某还把蒙迪欧车开走了。当时其转账用的银行卡是岳母刘大平的,账号是62×××77。挖掘机是日立牌240的,车身是橙色。抵押挖掘机的时候合同上写着从2017年8月28日到2017年9月28日,抵押了一个月。后来被抵押的挖掘机也没有被赎回。当时合同到期后,其联系袁某某说挖掘机到期了,让他把车赎回去,袁某某说过两天,后来其在给袁某某打电话他就不接了,之后其就把挖掘机又转押出去了,押了153000元。其把挖掘机质押给宋少鹏了。21、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证实韩某1所属黄色日立牌挖掘机市场价格合计为200000元。22、辨认笔录,证实袁某某辨认出作案地点;杨某辨认出袁某某。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4、刑事判决书,证实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5、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0年7月24日,杨某窃取手机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8月25日杨某解除劳动教养。26、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7、收到条,证实2018年7月13日杨某补偿280000元,韩某1对杨某表示谅解。28、杨某提交的维修票据及清单,证实杨某对被盗挖掘机进行了维修,共支付维修费38060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旭辉、田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为了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在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质押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常年做质押、抵押生意,其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性能、型号等信息,可知该物品的市场价值,其为贪图利益而故意不加以查明该赃物来源,由此可推断杨某“明知”该赃物来路不正。被告人杨某在该挖掘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李旭辉、田振关于被告人杨某不是“明知”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部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并超额赔偿被害人韩某1经济损失,且得取被害人谅解。可见,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冀063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5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2月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