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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永军、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23时许,在顺平县神南镇神北双桥饭店院内,满城县货车司机张某2、徐某因琐事与顺平县货车司机冀某、张某1、张某、刘某发生争吵后互殴,被告人张某持铁棍将张某2的腿部打致轻伤二级;用脚将徐某的左侧肋骨踹致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张某2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车辆照片,证实车辆损毁情况。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24日张某报警。
3、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张某于2015年10月13日投案。
4、顺平县公安局神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作案工具钢筋棍未找到。
5、案发现场方位图,证实现场方位。
6、户籍证明信及常住人口信息证据卷,证实何豹、张某1、刘某、徐某、张某2等人户籍信息。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11点钟左右,其与冀某开大车到了唐县苑家会,在路上超车,因为对面来车,冀某欲将车驶回正常车道,后面有辆大车硬挤,不让其回到行驶道上。第二次,冀某驾驶大车又想回到行车道上,那辆车还是硬挤不让进去。冀某将大车停在双桥饭店停车场时,那辆挤其大车的半挂车停在旁边。车上的两个司机拿着两根长约50公分,粗2公分的铁棍下来了,年长的一个司机拿着铁棍开其大车副驾驶车门。冀某下车后,其中一个司机用铁棍把冀某打倒了,其也拿了一根1公分粗、长约60公分的铁棍下车,看到那两个人还在打倒在地上的冀某,其拿着铁棍欲打那个年长的司机后背,没打着,铁棍被抢走了,其也倒在地上。此时,张某跟刘某也到了现场,其跟刘某、张某就跟那两个司机打到一起。其用拳头打那个年长的司机的脑袋,还用脚踹了他肩部几脚。张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棒了那个年轻的司机腿部两下。刘某用手打了对方几下。后来张某过来后,用脚踹了年长司机前胸部几脚。张某先砸的他们的车的前挡风玻璃,两侧门玻璃,还有两个大灯,后来刘某也砸了两下。
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张某开大车从涞源到顺平,其跟车。晚上11时左右,张某将车开到顺平的双桥饭店。其与张某下车后见到冀某脸上都是血躺在地上。张某拿了一根铁棍打对方戴眼镜的年轻司机的腿部和身上。他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当时张某1跟那个年老的司机都倒在地上用手对打,张某过去用脚踹了那个司机胸部和腹部几脚,其也用拳头打了他脑袋处两下。张某先用铁棍棒了他们的车前挡风玻璃还有车侧门玻璃,其也用地上的铁棍砸了两下车大灯处。
9、证人冀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4日晚,其与张某1开着一辆半挂大车行驶到唐县苑家会的时候,因为超车可能碰了另一辆大车的倒车镜,其超车欲回到行驶道时,那辆大车挤其,不让其回来。其将车开到保涞路顺平县的双桥饭店停车场时,那辆大车也停在旁边。其下车欲讯问那辆车的司机是否需要赔偿他的车辆。那辆车上下来一个年轻司机手拿铁棍打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其头部和左手受伤。
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张某2住院花费医疗费5414元,徐某4390元,修车花费2620元。
11、被害人徐某陈述,案发当日晚上23点30分左右,其驾驶大车走到唐县北当的时候堵车了,一辆半挂车不按顺序跟着走超车,对面来车了,想硬挤到行车道上来,其不让它挤进来,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就用东西将其驾驶大车的前挡风玻璃拍坏了。其跟上了那辆车一直跟到顺平县双桥饭店,那辆车停经双桥饭店的停车场,其也将车停在旁边。其与张某2下车开他们副驾驶员的门,想问问为什么拍其车玻璃。副驾驶坐着的人就使劲往车里钻,其到前面看到张某2正和那辆车的司机正在对打,其也就上去帮着张某2打。此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下了车,其与副驾驶的人用手扭打在一起。张某2和那辆车司机都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儿,从后面车上过来四五个人,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穿黄色背心的小伙子将其驾驶的大车的前挡风玻璃和两个大灯砸了,有两个小伙子手里拿两根粗约2公分、长约60公分的铁棍开始打其和张某2。那个穿黄背心砸车的人就用脚踹其肚子和胸,其站起来上车拿电话报了警,然后下车后和对方争论超车的事,在争论过程中那个砸车的人又摔了其三个跟头,他还踹了张某2肚子和后背好几脚。
12、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5年5月24日晚上11点半左右,徐某开车,其在大车后面卧铺睡觉。突然听到碰的一声响,徐某说那辆刚超过去的车把挡风玻璃砸坏了,其一看玻璃是坏了。徐某跟那辆车一直到顺平县双桥饭店,那辆停进了双桥饭店院子里,徐某也将车停在旁边。其下车问那辆车的司机为什么砸其的车,那司机什么也没有说,上来就抓住了其的背心,其二人扭打在一起。此时从后面车上又过来了四五个人打其。其中一个年轻的小伙子用拳头打了其一会儿,又用手里的一根螺纹钢的撬棍棒在其膝盖上打了一下,然后那人砸坏其大车的大灯,之后又用脚踹其头部和后背。对方又与其和徐某争论超车的事,争论过程中,那个砸车的人又踹了其后背三脚。
13、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与冀某一起跑大车。2015年5月24日晚上大概11点钟左右,其驾驶大车在顺平县保涞路顺平神北路段的一个双桥饭店的院内看到冀某的大车停在那里,冀某躺在地上,有个男的骑在他身上正在打他,那人手里还拿着一根铁棍,冀某脑袋、面部上都是血。其过去用拳头打了那人几下,将他拽起来,那人就用一根铁棍要打其,冀某从后面抱住了他,其就把他手里的铁棍抢了过来,就用铁棍打他腿和身上。张某1跟另外一个老点的男的都倒在地上对打,其过去后,用脚踹了那个男的胸部还有肚子几脚。过了一会儿,那个年长的司机上了他们大车,想开车走,其上前拽他,并从地上捡起那根铁棍,把他们大车的前挡风玻璃、两侧驾驶室玻璃、还有车前的两个大灯砸碎了,当时刘某也跟着砸了几下。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2损伤承担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15、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6、调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张某2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17、顺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的(2017)顺社矫评字第10号评估意见书,证实该局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二被害人身体,致其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后果,且经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淼 审判员 齐震虎 审判员 张新科

书记员:苑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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