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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冀某某世雄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6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冀某某世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伟超,曾用名王伟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润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专文化,顺平县环保局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冀某某、冀某某世雄、王伟超、苏子建、王润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刘某1的诉讼代理人刘某2、被告人冀某某、被告人冀某某世雄及其辩护人刘宏昌、被告人王伟超、王润凯、苏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冀某某、冀某某世雄、王伟超、王润凯、苏子建在顺平县城关镇甘城村北嘉悦饭店二楼8018雅间内吃饭。大约22时许,被告人冀某某到吧台结账的时候认为账单计算有误,同被告人王伟超、苏子建到8018雅间同饭店服务生刘某1数啤酒瓶时同饭店服务生刘某1发生争执,冀某某、王伟超、苏子建在饭店二楼对刘某1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冀某某世雄与冀某某、王伟超、苏子建一同对赶来劝架的饭店领班赵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润凯赶到二楼,但未参与打斗。五被告人欲离开,走到饭店一楼大门口处,王润凯见刘某1手持两个啤酒瓶追出来,便将刘某1踹倒,赵某手持啤酒瓶打王润凯,冀某某世雄、王伟超、苏子建再次对赵某实施殴打,后冀某某用灭火器向饭店工作人员喷洒灭火器干粉,致使赵某、刘某1等人受伤。经鉴定,赵某、刘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11月20日,王润凯、苏子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发生后,经王伟超、冀某某世雄同赵某、刘某1、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刘某1、张某1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苏子建、王润凯同赵某、刘某1、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刘某1、张某1人民币十万元。被害方对王伟超、冀某某世雄、苏子建、王润凯表示谅解。被告人冀某某家属主动将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据保全决定书附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扣押干粉型手持灭火器一个,冀某某拒绝签字。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刘某2报警。
3、户籍证明信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冀某某、王伟超、冀某某世雄、苏子建、王润凯等人户籍信息。
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6、27日,冀某某世雄、王伟超、冀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0日,王润凯、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5、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1、张某3、彭某、王某1、刘某3于2016年8月12日到保定市第一医院急诊就诊,均头部有外伤,吸入干粉。
6、顺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王伟超、冀某某世雄受伤情况。
7、刘某6等人的治疗票据,证实刘某6等人在医院治疗花费情况。
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9点40分左右,其在三楼听见楼下有人吵架,下楼看见有五六个人在打店里的服务生。其将那几个人劝到一楼大门口,那几个人又返回大厅,其中一人拿酒瓶子打服务生的头部,有两三个人对服务生拳打脚踢的,还有一人拿着灭火器对着服务生喷干粉。服务生赵某头部、后背流血了,刘某1头部和左眼受伤了,王某1头部受伤,彭某、张某1、王某3、刘某3、张某3吸了不少灭火器的干粉。
9、证人张某1(嘉悦饭店法人代表)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10点左右,其在酒店三楼听到楼下有砸酒瓶的声音,赵某第一个从屋里跑到楼下,其随后到二楼,看到有四、五个人正在打赵某,赵某边还手边往一楼楼梯口处走,这四五个人把赵某找到追到一楼,双方又互打起来。其正欲上前劝架被一个身穿灰色衣服的人拽住了,一个穿橙黄色衣服的年轻男人在一楼楼梯口边上拿起灭火器冲其脸部就喷,其当时什么都看不见了。赵某身上有伤,头部全是白的,是干粉造成的,嘴上有血,头部破了。其的三星A5手机也被他们砸了。
10、证人姜某1(嘉悦饭店员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8018号包厢的客人认为饭费账单计算有误,其就和服务生王某1、刘某1去8018包厢数酒瓶。进了包厢后,一个客人让王某1滚,王某1就出去了。这时又有一个客人将刘某1从包厢里面打到包厢外面,后来又有三四个人围着刘某1打。领班赵某从三楼下来劝客人别打架,这几个客人就追着赵某打到一楼。其中一个客人拿起一楼大厅的灭火器见人就喷,之后他们就跑了。赵某、刘某1是被他们打伤的,王某1、张某3、刘某2、张某1、彦月男是被他们用灭火器喷伤的。打架的客人大概二十多岁,一个穿着橘黄色的背心、一个穿着米白色的背心、一个穿黑色的背心。
11、证人刘某3(嘉悦饭店员工)证言,案发当日晚上十一点左右,其在嘉悦大酒店一楼大厅看见冀某某拿着灭火器对着张某3喷,大厅里全是灭火器喷出来的白粉。和冀某某在一起的还有四五个男的,冀某某用灭火器喷其。
12、证人彭某(嘉悦饭店员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22点30分左右,二楼雅间8018的客人结帐时候,因为啤酒帐单的计算发生错误,其与姜某2、王某1就一起到8018房间数啤酒瓶。一个身穿黑灰色T恤的人让王某1滚出去,王某1出去了。刘某1进去后,那个穿黑灰色衣服的人让刘某1滚,刘某1说他是来数酒瓶的,此时旁边一个人给了刘某1几拳,然后那个穿黑衣服的人也打刘某1。8018房间的一个刚从卫生间出来的客人也参与到打斗中。这时,饭店主管赵某从三楼下来,询问事情原委,有个人就用手推搡赵某,然后打刘某1的那三个人就把赵某按在地上并用脚跺他。在一楼结账的另一个穿橙色衣服的客人听见喊声跑了上来,在后面喊:“给我打他”。酒店职工将那几个客人劝开,刚走出大门口,刘某1手持啤酒瓶追了出去,被王某1拦住。这时一个穿灰色背心的客人就冲回来把刘某1踹进了一楼大厅楼梯口,又跑过来一个很壮的客人就也打刘某1,其上前将打人的客人劝走后回来看到一楼大厅里都是灭火器里的干粉,饭店老板打电话报警了。其后来听说是8018那位穿橙色衣服的客人喷的干粉。当时张某1吸入灭火器中的干粉太多,呼吸困难;刘某1外伤比较严重,眼角处有淤血;赵某右额头有伤口,左肋有伤口出血,也吸入了大量干粉,呼吸比较困难;其与张某3、王某2、王某1、刘某3也不同程度地吸入了干粉。其的一部价值3500元的vivo手机和刘某1的一部价值640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被砸坏了。
13、证人王某1(嘉悦饭店员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22时40分左右,吧台的工作人员让其到二楼8018雅间内数酒瓶。其刚进雅间就有一名二十四五岁、穿橙色T恤的顾客骂其,其就出来了。刘某1就进了8018雅间。其在一楼听到二楼有打架和甩酒瓶子的声音,其看到刘某1的左眼肿了,三四名顾客还在那叫骂。赵某和经理从三楼下来,其中一名穿浅色上衣的顾客就骂赵某,并掐赵某的脖子,之后又过来三个客人,四人一起将赵某打倒了,刘某1也打其中一名顾客互打,被那人打倒了。其中的一名顾客拿着刘某1的鞋打刘某1,后被人拉开。之后那几名顾客正欲离开的时候,刘某1拎着两个酒瓶追了上去,其将他拦下。那几名顾客中一个壮点的顾客,跑回来将刘某1踹出去两米远,另外几名顾客冲回来殴打刘某1。这时其中一名顾客想打赵某,赵某拿着酒瓶子打在那名顾客的头部,一个穿橙色衣服的男子在一楼大厅用一个干粉灭火器喷张某1。其拉着打刘某1的顾客时,那个顾客就用左手打其头部,将其打倒后又用脚踩其头部。然后那几个人就跑了。
14、证人刘某4(嘉悦饭店员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22时左右,其在饭店看到服务生刘某1被五六名顾客殴打,其与饭店其他人上前劝阻时,那几个顾客还骂其,赵某和他们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斗。对方三名顾客对赵某进行殴打,其拦住两个顾客,另一个顾客用拳头打赵某头部。后来一楼大厅一个穿橙色衣服的顾客用灭火器喷其和张某1、赵某、冀某某某1,之后那几个顾客就跑了。
15、证人王某2(嘉悦饭店主管)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10点半左右,饭店8018房间的客人为了他们喝的啤酒结账的事与饭店的服务生发生争执。其听到二楼有人大声嚷,有五六个男的跟饭店的领班赵某发生争吵,他们有的拿着啤酒瓶、有的拿铁簸箕打赵某,还有人对赵某拳打脚踢,没有看见赵某还手。其上前劝架,那几个人就去一楼了。其跟着到了一楼,看见对方有两个人正在打服务生刘某1,另一名服务生王某1就过去拦着,结果又有对方两名男子打王某1,赵某跟对方一个男的打在一起。一个穿桔黄色背心的男的拿起一个干粉灭火器来,朝饭店的人乱喷,其也被喷了干粉。
16、被害人赵某(嘉悦酒店领班)陈述,2016年8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其听到饭店二楼有人大声吵架,其看到饭店的工作人员和五、六个男的正在争吵。其过去询问事情原委,被对方的人打了一拳,其正欲还手的时候,又被人按倒在地,那几个人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人用铁簸箕打其左肋部。后来那几个人被人拉开,就都去了饭店一楼。其刚到一楼大厅,就有人朝其扔酒瓶子,其把那个人的酒瓶子抢过来之后就拿着啤酒瓶朝这两个人乱抡。这时有一个人在一楼大厅用干粉灭火器乱喷,其跑过去抢他手里灭火器,被那人用灭火器喷了面部,其跑到一边洗脸,回来后发现那些人已经跑了。
17、被害人刘某1(嘉悦酒店服务生)陈述,案发当日晚上,其在饭店上班,大约21时,吧台的人叫其去二楼雅间数啤酒瓶。雅间内有冀某某和一名胖点的男子,其一进雅间,冀某某就骂其,并和那个胖一点的男子对其拳打脚踢。后来冀某某将其踹到二楼的楼梯口处。此时二楼卫生间内出来一名男子先扇其三个耳光,又和冀某某、胖一点的男子对其进行殴打。其他服务员将那几个人拉开后,饭店的传菜部领班赵某从三楼下来问怎么回事,冀某某他们就开始打赵某,再次被人拉开后,冀某某他们骂骂咧咧往一楼大厅走。其在二楼拿着两个啤酒瓶子走到一楼大厅门口处被王某1拦住了。这时一名壮点的男子就从外面跑着把其踹飞出两三米,冀某某他们又冲回来,对其进行殴打。之后,冀某某拿着灭火器喷饭店服务员,喷完他们就跑了。其左眼出血,头部红肿,脖子疼,胸发闷,呼吸困难,膝盖疼,手机也丢了。
18、被告人冀某某供述,2016年8月11日晚上,其与王伟超、冀某某某2、冀某某世雄、王润凯、苏某到顺平县甘城村北嘉悦饭店吃饭,其六人在二楼一个雅间吃饭。其与王伟超、冀某某世雄、苏子建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和十几瓶啤酒。吃完饭,其与王伟超去吧台处结账发现账单不对,就和苏某跟着服务生到雅间数啤酒瓶,王伟超去二楼上厕所。不知怎么回事苏某和服务生嚷起来了,苏某把那个服务生踹到雅间外边的走廊里了。王伟超从厕所出来后,同苏某一起打那个服务生。此时赵某从三楼下来,其与赵某发生争吵,之后其与王伟超、苏某、冀某某世雄就和赵某打了起来,赵某将其弄倒并压在身上打其。后来其被人拉开后,饭店老板刘某2将其劝到一楼门口外边正准备上车时,王伟超又和服务生对骂起来,王伟超和苏某打的那个服务生拿着啤酒瓶追到大厅门口,王伟超、王润凯跑进一楼大厅,其也跟着回到饭店一楼,赵某也拿着一个酒瓶,其用胳膊抱住赵某把他顶在一楼楼梯口处,冀某某世雄、王伟超、苏某用手打赵某,赵某拿着啤酒瓶打冀某某世雄头部,又打其头部,其就从楼梯口拎起一个灭火器在一楼大厅到处喷。当时其穿了一件橙色背心,头部淤青,牙齿被打掉,王伟超和冀某某世雄也受伤了。
19、被告人王伟超供述,2016年8月11日晚上,其与冀某某、冀某某某2、苏某、冀某某世雄、小凯(王润凯)到嘉悦饭店的二楼西侧南边一个雅间内吃饭,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和三十二瓶啤酒。吃完饭,其和冀某某到吧台结账,冀某某说账单上啤酒多算钱了,其和冀某某跟着服务生去二楼雅间数啤酒瓶,其到了二楼现去了厕所。其从厕所出来看见苏子建正在踹服务生,冀某某用手指着骂服务生,其又在二楼楼梯口扇了那个服务员两个耳光,之后与苏子建一起打那个服务生。其被人拉开后,赵某从三楼下来骂其,并与其和冀某某扭打在一起,其与冀某某、苏子建、冀某某世雄将赵某打倒。酒店的老板和服务员劝其离开,其看见之前数酒瓶子的服务员拿着两个酒瓶子往外走被人拦住了,小凯把那个服务生踹倒了,赵某拿着酒瓶子想打小凯,冀某某用手掐着赵某的脖子,其捡起一个酒瓶子扔向赵某,冀某某世雄用拳头和脚打赵某,苏某用鞋拍赵某,赵某用酒瓶子打在冀某某世雄的眼角,赵某追着其打,并在一楼走廊中间位置将其打倒,并用脚踩其。其从一楼的雅间的窗户跳出来,逃走了。
20、被告人冀某某世雄供述,2016年8月11日晚上,其与冀某某、王伟超、冀某某某2、苏某、小凯(王润凯)到嘉悦饭店的二楼雅间吃饭,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和20多瓶啤酒。吃完饭,冀某某去结账。饭店的人说啤酒的数量不对,就去雅间数酒瓶,冀某某、王伟超、苏某也跟着回了雅间。过了一会儿,其听见有争吵声,看见苏子建和王伟超正在打一个躺在地上的服务生。其拉开了苏某,王伟超也被人拉开。赵某从饭店三楼下来了就嚷嚷。随后苏子建、王伟超和冀某某就打赵某,其也用拳头打赵某,后被人拉开。小凯和赵某又嚷了起来,赵某掐了小凯的脖子一下,二人被别人劝开。饭店的老板将其几人劝出去,这时刚才那个服务生就拿着啤酒瓶追出来被人拦住了,小凯冲过去一脚将那个服务生踹倒在地。赵某拿地上的啤酒瓶要打小凯,其和冀某某、苏某、王伟超就打赵某,后来赵某追着王伟超打,冀某某从一楼楼梯旁边拿起一个灭火器喷饭店的一名女子,之后又用灭火器喷了饭店的一名男子。其头部受伤,冀某某运达开车送其到顺平县医院治疗。
21、被告人苏子建供述,2016年8月11日晚上,其与冀某某、冀某某世雄、王伟超、冀某某某2和小凯(王润凯)到顺平县嘉悦饭店吃饭。吃完饭,冀某某发现啤酒数不对,然后其与冀某某、王伟超跟着服务生到雅间去数酒瓶。到二楼后,王伟超先去了卫生间。在雅间里,冀某某因为数酒瓶和服务生发生争执,让其打服务生。其将服务生踹出雅间,王伟超从卫生间出来,其三人一起殴打服务生。此时,从三楼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跟冀某某嚷起来了,二人对打起来。随后,其与王伟超也开始打那名男子。后来小凯和冀某某某2、冀某某世雄也到二楼,小凯推了那名男子一下,那人掐了小凯脖子一下,冀某某世雄、冀某某某2和饭店的服务员将其几人拉开。其与另外几人往外走,看见那名数啤酒瓶子的服务生手里拎着两个啤酒瓶子往外走,小凯就跑着踹倒那名服务生了,从三楼下来的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其与王伟超、冀某某世雄就开始打那名男子,那人拿啤酒瓶子拍在冀某某世雄的左眼眼眉处,并打了王伟超几下。冀某某在空调旁边拿起灭火器,朝着他旁边的人开始喷。后来冀某某某2开车拉着其、冀某某和冀某某世雄去医院了。2016年11月20日,其到顺平县公安局投案。
22、被告人王润凯供述,案发当日晚上,其与冀某某等五人在顺平县嘉悦饭店二楼的一个雅间吃饭。吃完饭,其和冀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去一楼吧台结账,其坐在一楼大厅的沙发上等着。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冀某某他们几个又上了二楼,其与另一名穿黑色背心的男的在一楼大厅坐着,听见二楼嚷了起来。其和穿黑色背心的男的到二楼看见冀某某正在和饭店的一个人争吵,其上前劝架,推搡了对方男子一下,那人掐其脖子,其和对方嚷起来。饭店老板将其几人劝出饭店,正要走的时候,看到一名服务生手里拎着两个啤酒瓶子走来,其跑向饭店一楼大厅内一脚将那个服务生踹倒,其又用手扇了服务生两下。然后饭店一楼大厅就都是白烟了。其跑到饭店院子里报了警就走了。2016年11月20日,其到顺平县公安局投案。
23、证人罗某(苏某表哥)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其陪同苏子建到公安机关投案。
24、证人张某2(王润凯朋友)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其陪同王润凯到公安机关投案。
25、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7、公安行政处决定书、告知笔录,证实对冀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8、调解协议两份,证实王伟超、冀某某世雄同赵某、刘某1、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刘某1、张某1人民币七万元;苏子建、王润凯同赵某、刘某1、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刘某1、张某1人民币十万元。被害方对王伟超、冀某某世雄、苏子建、王润凯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冀某某世雄、王伟超、苏子建、王润凯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冀某某、冀某某世雄、王伟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子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某世雄、王伟超、苏子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某主动将部分赔偿金交至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润凯在本案中只是在嘉悦饭店一楼大厅踹了被害人刘某1一脚,并未参与其它打斗,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结合被告人冀某某世雄、王伟超、苏子建的犯罪情节及后果,且经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冀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冀某某世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伟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子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润凯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齐震虎 审判员  张新科 审判员  魏 红

书记员:苑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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