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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天娇

书记员: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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