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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庆诉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袁志庆
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袁志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蓝天楼17楼3门102室,身份证号码xxxx。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娘娘庙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袁志庆诉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袁志庆诉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范福存
审判员:刘新伟
审判员:王骞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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