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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于国存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诉于国存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国存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福存 审判员  李振河 审判员  关 山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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