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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潇。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潇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伟
代理审判员 付亮
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

书记员: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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