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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范迺君、范某某、范某某申请执行范辑武法定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范迺君、范某某、范某某。
被执行人范辑武。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范迺君、范某某、范某某申请执行范辑武法定继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
代理审判员 张平录

书记员: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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