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刘俊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高中文化,唐山市路北区花苗实验幼儿园退休职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刘俊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刘俊国所提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刘俊国所提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梁庆松
审判员:刘丽群
审判员:董振荣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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