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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陈永亮。

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陈永亮交通事故一案中,依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

书记员: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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