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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日用化妆品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张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唐山市路北区日用化妆品销售中心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日用化妆品销售中心。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路北区日用化妆品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张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路北区日用化妆品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张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谷孝国
审判员:赵志宏
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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