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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号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木帕某
陈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3)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梁庆松
审判员:刘丽群
审判员:董振荣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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