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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肖春东、杜二中、赵建祥、赵来、唐山市通达机械化吊装运输公司。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肖春东、杜二中、赵建祥、赵来、唐山市通达机械化吊装运输公司赔偿一案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7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 张平录
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

书记员: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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