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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垃圾综合处理场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垃圾综合处理场

申请执行人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衡水垃圾综合处理场。


本院在执行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垃圾综合处理场承揽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垃圾综合处理场承揽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谷孝国
审判员:徐良彦
审判员: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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