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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英、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英、王某
李某某、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英、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英、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刘某英、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谷孝国
审判员:徐良彦
审判员: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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