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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申请执行李东山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赵某。
被执行人李东山。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申请执行李东山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2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

书记员: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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