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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云申请执行张博某析产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翔云。
被执行人张博某。


本院在执行翔云申请执行张博某析产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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