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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孔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审判长:李淑萍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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