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周贺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职业。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贺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1)第381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周贺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申办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被害单位其透支所欠全部款项,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申办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被害单位其透支所欠全部款项,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孟雅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