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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周贺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职业。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贺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1)第381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周贺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申办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被害单位其透支所欠全部款项,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申办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被害单位其透支所欠全部款项,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孟雅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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