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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有立功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群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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