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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4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群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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