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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田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临时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做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做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刘婷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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