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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11月逮捕(在逃),2011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群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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