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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郑宝光。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郑宝光返还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审判员 关 山 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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