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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本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唐山市路南区某办事处副主任期间,负责唐山市某记录纸厂的拆迁分包领导工作,安排唐山市路南区某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具体操作唐山市某记录纸厂拆迁补偿卷的组合装订及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等事宜。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拆迁补偿款242656元非法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的所有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24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涉案款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被告人王某某主要供述,证实其2010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唐山市路南区某办事处副主任,2012年年底至2015年3月份,被抽调到唐山市四中、路南医院区域改造指挥部,负责某记录纸厂的拆迁工作,任分包领导。具体工作人员是王某某和高某。2013年10月和某记录纸厂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了解到该厂产权人李某3的其他子女也要求分得补偿款。其和王某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评审组和区工商局,发现李某3的四个子女都享有该厂的继承权,便把情况向李某3四个子女做了通报。李某3子女景绍平提出厂子存在出租经营行为,应增加停产停业损失。其和王某某经过咨询,认为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要求符合条件。2014年5月6日与某记录纸厂签订的最终征收补偿协议书中补偿费用共计420多万元,包括60多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费。2014年6月征地补偿款批下来,其让王某某去领款。领的是支票,领完款之后王某某带景某华银行提款、转款。共计支出404万元,还剩24.2656万元。这部分钱是准备给王某2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款,王某2嫌少拒绝接受。其让王某某将存有这笔钱的银行卡保管,锁在大虹桥周边改造指挥部的保险柜里了。其想拆迁补偿款已经发放完毕,如果没有人再提起此事,那这24万余元自己用着也方便。这部分钱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也是补偿给某记录纸厂的拆迁补偿款中的一部分。2015年3月郑某接手某记录纸厂拆迁工作及2015年12月其调离文北办事处之前,关于剩余的24万余元拆迁款及去向问题,其因当时存了私心,为了将来用着方便,没有进行工作交接。
三、被告人王某某主要供述,证实其2010年开始参与路南区四中、路南医院区域改造的动迁工作。2014年,拆迁工作组和某记录纸厂原法人李某3的子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共计补偿420余万元。这笔钱用于清偿某记录纸厂的债务302万元,留给李某3四个子女100万元,还剩下24万余元,一直存在甄某1名下的卡中,由其保管。当初拆迁组长王某某说这笔钱用于某记录纸厂承租户的拆迁、装饰装修用,但这笔钱一直没用,其和王某某也没有把这笔钱上交,后来王某某调走,也没有让其把卡上交,这笔钱一直由其保管。2015年3月份,其买车时候用过10万元,过了两个月,其把钱给补上了。王某某调走时,没有对这笔钱进行交接,也没有告诉其和谁交接。除了其和王某某没有人知道这笔钱的存在。虽然没分这笔钱,但是也没想上交,就想等这事再过过,根据情况再定。在某记录纸厂停产停业损失费申报时,因为该厂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当时有一家在该厂实际租赁经营的企业,当时想把这个企业的营业执照放入拆迁补偿卷中,但王某某没同意。其就找了一份吴艳红的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实际了解实际经营户的情况就给增加了停产停业费。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2014年2月任某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某记录纸厂位于唐山市四中路南医院项目范围内,王某某是分包领导、具体工作人员有王某某,其对发放拆迁补偿款等工作负责签字。2014年5月郑某调任文北办事处副主任,接手王某某处理某记录纸厂的拆迁工作。郑某向其汇报说还有20多万元的装饰装修费用没有发放,其才知道这部分款项还未发放。
(二)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任文北办事处副主任。2015年4月底起接手某记录纸厂拆迁的后续工作。其找到当时指挥部人员王某某、王某某了解拆迁过程,后来又从王某某手里调了拆迁补偿卷。其向王某某交接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王某某说还有20多万的装饰装修费用尚未给付。经过其调查,这些钱应该是停产停业损失费的一部分。其知道这件事后,向当时的主任王某1做过口头汇报。当时王某1表示让其将实际情况向区领导汇报。其按照王某1的要求,将情况如实汇报。
(三)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2016年1月任某办事处副主任。其是接的王某某的工作,交接工作时包括四中、路南医院区域改造项目,王某某说负责项目的是王某某、李某1,具体事项问他俩。关于某记录纸厂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其不了解,王某某没跟其说过。王某某和王某某都没有说过还有没发放完毕的拆迁补偿款。
(四)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是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和平街村村委会书记。李玉荣买断某记录纸厂时欠和平街村132万多元,加上利息一共180多万元。某记录纸厂拆迁时,女织寨乡领导、拆迁指挥部领导、村里两委会一起开会确定从某记录纸厂拆迁款里给村里150万元,钱款到位后村里和某记录纸厂的债权债务就两清。2014年6月份,其村收到150万元。当时是某办事处的王某某和李某1带其去建设银行领的款。银行的手续时王某某和甄某1操作的。
(五)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2012年12月至今历任路南区财政局国库科长、采购中心主任、副局长。某记录纸厂的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审批手续是按照正常审批手续进行的。当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和甄某1一起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的支票。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发放的,不对拆迁指挥部发放拆迁补偿款。
(六)证人甄某1证言,证实其是某记录纸厂李某3的女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付款申请是其签字。王某某带其办理的补偿款领取手续,以其名义办理了两张银行卡,除去给信用社和村委会的钱外,王某某给了其一张银行卡里面是100万元。其不知道王某某手里另一张卡还有钱。
(七)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某记录纸厂拆迁过程中,其没有领取过拆迁补偿款。
(八)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没有全程参与某记录纸厂的拆迁工作。但是拆迁款的发放是其和王某某一块去的。当时国库科给的是现金支票,其和王某某还有甄某1到建行复兴路支行,王某某和甄某1办理手续,其在大厅坐席等待。回指挥部路上,王某某说给甄某1补了428万余元,给和平街村委会150余万元,给信用社152万余元,给承租户20余万元,剩下100万元由甄某1姐几个分。
(九)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2012年开始任路南区征收办评审组组长。2014年审核组的组成人员有谭某、安某、李某5、汪某,全体人员对补偿内容是否符合补偿方案进行审核。某记录纸厂的拆迁补偿卷是其负责评审的。因为某记录纸厂李某3去世,其子女全部在征收协议上签字之后才评审通过。
五、某记录纸厂拆迁卷及补偿款支付材料,证实某记录纸厂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及发放情况。
六、银行卡账户明细,证实某记录纸厂拆迁款发放后剩余钱款被告人王某某曾使用10万元并归还的情况。
七、冻结通知书,证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涉案款冻结。
八、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证明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为机关法人,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某的身份、职务及具体工作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拆迁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拆迁人银行卡内的国家拆迁补偿款242656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赃款已经追回,冻结在案,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唐山市路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已冻结的违法所得2426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瑞华
代理审判员 王烨
人民陪审员 周立朝

书记员: 于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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