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出租车司机。
诉讼代理人张小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闫胜男、王世龙,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辩护人闫胜男、王世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李某到唐山市路南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五医院急诊看望苏永平苏某某的妻子。在急诊大厅内,苏永平苏某某等人与同在该院探视病人的刘帅刘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动手打在一起,被在场人拉开。后在二五五医院急诊大厅门口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被告人李某李某用拳头打在刘某的头部,将刘某打倒在地,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冀唐公物鉴法临字(2015)344号鉴定意见:刘某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唐华(2016)临鉴字第513号鉴定意见:(1)根据GB18667-2002标准,被鉴定人损伤符合4.10.1-a,评定为拾级伤残。(2)误工损失日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3)护理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4)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原告人刘某被伤害后住院唐山市工人医院22天,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15天,花医药费39939.7元、误工费28892元、护理费10401元、营养费3000伙食补助费1100元、法医鉴定费3498元、交通费1000元(酌情)。共计87830.7元。
另查明,2015年10月24日,李某李某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一、刘帅刘某报案称,2015年9月30日22时左右,我在二五五医院急诊大厅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
二、到案经过,2015年9月30日22时许,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在二五五医院急诊大厅有人打架,我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现场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于2015年10月1日受理该案,2015年10月24日李某李某等人主动到所配合工作。
三、被告人李某李某供述,2015年9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我自己上二五五医院看病人,正好碰到几个朋友有“平哥”,还有几个见过几次面但是不知道叫什么,我们看了看病人之后就在二五五医院急诊大厅呆着,一会进来一个小伙子(卷毛,20多岁)到病房里看完病人出来之后就骂骂咧咧的问“谁撞的人?”因为跟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也没理他,他的家人就把他给拉屋里去了,但是一会这个小伙子又出来了,冲着我们几个人还是骂街问谁撞的人,“平哥”就问他骂谁呢,这个小伙子说“骂你怎么了,信不信弄死你,”这么着“平哥”就跟他发生口角,不知道谁先动的手双方就打起来了,我们这边也有人往上冲,那个小伙子也往上冲,对方还有几个女的拉着,一动起手来我先被打了一下,那个小伙子先打了我脑袋一下,反正一动起手来就乱了,我的鼻子先被打流血了,我记得骂街小伙子,还有一个胖子都打我着,还有其他人也打我着,我也还手着,也打这小伙子和跟那胖子着,后来我们双方就都被拉开了,我就出去了到外面了,对方那个小伙子他们也出来了,到外面还是骂街,还说什么找人过来,要弄死我们,我们在外面都动手了,我踹了那个小伙子一脚,后来被拉开之后因为我的鼻子流血了,我就自己走了。
四、刘某陈述,2015年9月30日晚上9点左右,我接到我三姐的电话说被车撞了现在在二五五医院急诊,我和我儿子、儿媳一起上的医院,到医院之后在急诊找到我三姐,我儿子问了问情况,说撞我三姐的人还不给钱,我儿子就出去了找撞人的司机去了,我在急诊里呆着,一会听外面好像打起来了,我就赶紧出去了,到急诊大厅看见有不少人打一块了,当时特别乱,我就过去拉架,怎么也拉不开,对方有5-6个小伙子怎么劝都不听,后来打到急诊室门外,我正跟我二姐在急诊门口站着,有一个人从我后面打我后脑勺上了,一下把我打晕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五、刘帅刘某证言,2015年9月30日晚上21点40分我大姨给我打电话说我三姨被车撞了,在二五五医院救治,我就赶紧赶了过去,晚上22时左右我到了二五五急诊部,我进去问我三姨车怎么样?去交警了吗?我三姨说车跑了,我就回到急诊大厅,我表姐王颖跟着我,我就问我表姐对面开车的呢,这时候大厅里有几个人,听着我说这句话,以为我说他们呢,他们就过来骂骂咧咧的,问我是说他们吗?我就跟他们解释,这时候对方有一个不高的胖子过来就用拳头打我腮帮子一拳,然后对方六个人就上来围着我拳打脚踢,我父亲看见了就上来拉着,他们打我父亲一起打了,我就还手了,我家亲戚们听到动静就出来了,看我跟我父亲挨打了,就赶紧上来拉架,对方又把我表哥,我姐夫,我媳妇,我老舅都一起打了,双方就被拉开了,我跟我父亲就出了急诊部大厅的门,想跟对方说开了,结果对方又来一个人,上来就骂我,紧接着就上来打我,对方接着又围着我跟我父亲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我的手机不知道被打到哪里去了,他们打完我跟我父亲就跑了,我就报警了。
六、赵玉华赵某某证言,2015年9月30日晚上7点左右,我外甥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她妈在仁泰里709楼下让车撞了,我在706楼住我就下楼了,车主的母亲说先去医院,我们也没有报警,就近去了二五五医院,到了医院就开始检查,当时比较仓促对方没带钱,对方就说先回家拿钱,一会对方的父亲送来1500元,但是医院说不够,对方不愿意再出钱了,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让我儿子送钱来,后来我老妹的儿子刘帅刘某也知道了,他是开出租车的刚收车就来医院了,到了医院他就嚷嚷说谁撞人不给钱,我当时就让他别闹了让他别管,一会听见外面大厅闹起来了,我赶紧出来一看打起来了,有好几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跟我外甥刘帅刘某还有其他人都打起来了,我赶紧上前拉架,拉了半天也拉不开,我在拉架的时候还有人打我着,把我右肩膀都打青了,后来把双方拉开了,拉开之后我们就劝对方说这是个误会,后来我们把对方劝到急诊外面去了,我们正在外面劝呢,我妹夫刘某也在劝的时候,一个大高个男子突然过来从我妹夫身后打我妹夫脑袋上了,打的我妹夫就倒地上了,我正好在旁边赶紧过去就喊我妹夫,当时我也没敢动他,一会大夫推车出来把我妹夫推进急诊室里面去了,到里面我妹夫直吐黑血,大夫说我妹夫脑出血需要开颅,我们就把我妹夫转到工人医院去了。
七、苏永平苏某某证言,2015年9月30日晚22时左右,我大哥刘贺晨给我电话说我嫂子生病了,在二五五医院,我就过去了,我到二五五医院看了一眼,就在急诊大厅玩手机,这时出来一名身高1.75米左右的男子,出来后对着我们这边骂街,我也没有搭理他,那名男子就被别人拉走了,过了一会,那名男子又出来骂街,我就问这名男子什么意思,那名男子旁边的人就说:不是他撞的,但那名男子还骂街,我们也还嘴骂他,然后不知怎么就打起来了,我也想冲过去打那名男子,但被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拉住了,当时挺乱的,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后来打了一两分钟就分开了,分开后我在大厅待了一分钟,我就打车走了。
八、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病历、药费单据、误工证明。
九、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冀唐公物鉴法临字(2015)344号鉴定意见:刘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十、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唐华(2016)临鉴字第513号鉴定意见:(1)根据GB18667-2002标准,被鉴定人损伤符合4.10.1-a,评定为拾级伤残。(2)误工损失日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3)护理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4)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视为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诉讼代理人张小伟提出,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李某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李某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辩护人闫胜男、王世龙提出,被告人李某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但提出,被告人李某李某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重伤的故意,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追究被告人李某李某的刑事责任,致被害人重伤是多人造成的,被害人本身患有左侧颈内动脉瘤,鉴定意见书并未提及不能作为重伤的参考意见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弟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责》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87830.7元。(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乃江 代理审判员 古树勇 人民陪审员 冯永章
书记员: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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