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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与XX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彬,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北京铁路局唐山工务段丰润车间线路检修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部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彬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密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XX彬与被害人檀琳通过陌陌相识,并谎称自己是丰润天路水泥厂老板的儿子。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14日间,XX彬先后编造其家的水泥厂办理合格证需要送礼、水泥厂发生事故需要赔款等理由,骗取檀琳人民币109100元,其后失联。所骗款项被XX彬用于日常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XX彬于2018年9月26日晚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女织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XX彬到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案件来源、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被害人檀琳的陈述,被告人XX彬供述和辩解,微信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彬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XX彬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XX彬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9100元,返还被害人檀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温杰
人民陪审员 李凤平
人民陪审员 宋亚男

书记员: 剧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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