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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彬,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暂住唐山市,无业。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部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淑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彬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彬使用凶器实施犯罪行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瑞华
书记员: 王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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