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案发时租住唐山市路南区,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刘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跳墙进入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某瓜子干果商店,盗走店内存放的现金23000元。
2016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跳墙进入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某瓜子干果商店,盗走店内存放的现金1700元。
2017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跳墙进入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某瓜子干果商店,盗走店内2箱开心果、1箱杏核、1箱巴某、1箱碧根果、4箱开口松子,并用女友柳志令的白色现代朗动小型轿车将以上干果拉回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朝阳楼107楼3单元302号租房处。
2017年1月9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甲住所当场缴获被盗的干果9箱,经鉴定价值3880元。2017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干果发还失主刘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于2017年8月7日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情况。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荷花坑市场卖干果叫金旺干果,隔壁就是某干果,其在2016年11月17日凌晨2点左右,其进入某干果商店,拔掉电源,其发现椅子上有一个灰色布质腰包,其拿出一部分现金就离开了,其清点后是23000元,都被其花了。12月10日凌晨2点钟,其再次进入某干果店内,其在抽屉里发现用胶条粘在一起的1700元现金,其全部拿走了都被其花了。2017年1月8日晚23点左右,其和李某1唱完歌出来,其和他说去其自己家的商店偷两件货,他开车在其家商店西面的停车场等其,其跳进某干果店里,偷了9箱干果,隔着墙扔了出来,其给李某1打电话让他来后面帮其接下货,把干果装上车后就回了其朝阳楼的家中。李某1开的是其对象柳某1的白色现代牌的朗动轿车。
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8日23点多某干果店里9箱干果被盗,其查看监控录像是刘某甲干的,其就报警了。2016年11月17日凌晨1点多,某干果店被盗现金23000元,嫌疑人是从商店二楼窗户进来的,把监控电源切断了。12月10日凌晨1点多某干果店被盗现金1700元,嫌疑人是从二楼窗户进去的。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7年1月8日晚上其和刘某甲一起吃饭,刘某甲说回家取点货摆地摊卖,其拉着刘某甲去了荷花坑店铺那里,刘某甲让其等下他,凌晨12点30分左右,刘某甲给其打电话去接他,到了以后其看到有七八箱干果,把干果装上车以后拉到了朝阳楼刘某甲家。其开的白色朗动是刘某甲女友的车。刘某甲对其说干果是他偷的。买车的钱是柳某1出的,刘某甲一直开着这个车。
5、证人柳某1证言,证实其2017年1月8日其回到朝阳楼的家后看见有几箱干果,白色朗动是其的车,买车的钱是其自己的。
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柳某1的购车款是她通过刷卡结账的。
7、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刑字[2017]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干果价值3880元。
8、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盗窃情况。
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干果已发还被害人。
10、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瑞华 人民陪审员 范 欣 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
法官助理周琳 书记员于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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