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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韦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案外人:刘旭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
唐山市开平区韦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岳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候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部门在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韦某商贸有限公司与
唐山安济建材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2019年1月17日对依法截留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的到期债权25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旭丹称,2018年6月27日,贵院向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送达(2018)冀0202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的到期债权250万元。2018年12月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02执18675号执行裁定书截留该笔款。2017年7月1日,唐山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同日,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此案外人已合法享有在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的到期债权,贵院查封的行为致使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不能向案外人拨款,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证明其观点,案外人张进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债权转让通知书》;2、EMS快递回执。
本院查明,在审理
唐山市开平区韦某商贸有限公司与
唐山安济建材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2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裁定冻结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享有的250万元债权,冻结期间限制被告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取,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2018年12月4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执1867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法截留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的到期债务25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驳回案外人刘旭丹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本裁定不服或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旭丹提交《债权转让协议书》、EMS快递回执欲证实与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应享有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案外人未提交案外人刘旭丹与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故对案外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丁化大
审判员 温杰
审判员 王瑞华

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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