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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自诉人某某以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某某控诉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艳娟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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