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雷某。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雷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书记员江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刘某受其内兄胡某(因车祸致残)的委托,在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5号地下室内经营管理游戏室,室内先后设置在游戏时存在定赔率以小博大,并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游戏机42台,供他人赌博,并雇用被告人雷某负责为客户上分、下分及收银。2015年10月13日10时许,嘉鱼县公安局民警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雷某及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非法经营款1.74万元。同日14时被告人刘某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胡某证言:(2000年因车祸致下肢瘫痪)2014年底我在鱼岳镇沙阳大道115号的一地下室找了一间100多平方的房子,租金是一年4.5万元,准备搞些游戏机、台球桌进去经营,因我行动不便,就交给妹夫刘某帮我购买,由他具体操作、经营,至于他请没请人帮忙我不清楚,我说赚了钱你就看着办,不知他赚了钱没有。我连房租、买设备一共花了6万元多,想赚点生活费;
2、证人宋某证言:10月13日早上9时,我到圣宝龙宾馆下面那个游戏室玩打鱼赌博机,上了100元,2万分,输了后又用100元上了2万分在打鱼机上,打了十多分钟就被警察抓了。上分的钱是给一个带近视眼镜20多岁的男的,里面有三台打鱼机;
3、证人龙某证言:10月13日早上9时,我到沙阳大道798下坡的一个游戏室内玩打鱼机,我坐着看了十几分钟警察就来了,将我们带走了。我从上个月开始玩的,到现在输了2000元左右;
4、证人郑某证言:10月12日我到沙阳大道798上坡的一个游戏室,里面有很多人在玩打鱼机,喊收银员跟我上200元的分,后一共上了三次,大概15时,我输了600元,后来我就走了。13日10时我又去了游戏室看了一下,接着公安就将我们查获了。我总共输了1000元钱左右;
5、证人孙某证言:10月13日早上10时,我到圣宝龙宾馆下面的电玩城玩打鱼赌博机,上了100元2万分的打鱼赌博机,刚玩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
6、证人方某证言:电玩城是一名叫刘某的男子在管理,我到电玩城烧火做饭打扫卫生,工资也他本人直接给我;
7、证人熊某证言:10月13日10时我到农业银行旁的小巷子里面的一家游戏室内玩,有二个人在2万分打鱼机上面打鱼,有十几分钟警察就来了,将我们带走了;
8、证人刘某证言:10月13日早上9时,我到圣宝龙宾馆下面右手第一个门面找“思思”玩。我就坐在打鱼赌博机旁边聊天,大概一个多小时,警察就来了;
9、证人曾某证言:10月13日早上9时我到圣宝龙宾馆下面的一家电玩城玩,去看别人玩打鱼赌博机,当时三台打鱼机上有二三个人在打鱼机上玩;
10、证人徐某证言:10月12日早上,我到798茶楼附近的游戏室里面,用100元钱找“思思”上了2万分打鱼,结果我输了;
11、证人胡某某证言:10月13日早上10时,我到游戏室找雷某有事,有三台打鱼赌博机开着,中间的一台打鱼机围着多人。我刚去几分钟,警察就来了;
12、证人李某证言:10月13日9时,我和曾某到君悦大酒店地下游戏室,其中一个人正在打鱼,游戏机显示屏上显示有2万分左右;
13、证人徐某甲证言:10月13日早上10时,我到游戏厅玩打鱼赌博机打鱼,300元,上了6万分,才坐在打鱼机边上,警察进来检查把我们抓了;
14、2015年10月13日嘉鱼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十余人,收缴赌资1万元余及游戏机40余台;
15、现场照片31张;扣押清单:赌资17400元;龙鲨争霸捕鱼机一组8座;鱼乐无穷捕鱼机一组8座;双响龙捕鱼机一组8座;老虎机二台;动漫游戏机8台;狗狗运动会机一组8台;
16、咸宁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以下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龙鲨争霸捕鱼机一组8座;鱼乐无穷捕鱼机一组8座;双响龙捕鱼机一组8座;老虎机二台;动漫游戏机8台;狗狗运动会机一组8台,共42台,上述机型在游戏时存在定赔率以小博大,并具有上分、退币功能;
17、嘉鱼县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证明;位于嘉鱼县沙阳大道115号一地下室内的戏机室在我局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艺);
18、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岳工商所证明:今查刘某在我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9、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舒汛平与胡某签订的租用的沙阳大道115号万成商贸综合楼。租期2年。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31日。年租金4.5万元;
20、到案经过;雷某、郑某、刘某、曾某、胡齐家、梦方兰、徐某甲、孙某、宋某、熊某、李某、龙某、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在治安检查时被传唤;刘某2015年10月13日14时到嘉鱼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21、刘某、雷某身份信息资料。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雷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聚集多人参赌。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但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三、扣押被告人刘某、雷某违法经营款1.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争鸣 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 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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