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京(绰号日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2012年因犯诈骗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巍,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京、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京、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王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徐京和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暴利,先后在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周边乡村偏僻处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京又将赌场迁至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新天地农庄。该赌场每晚由被告人马某某召集赌客及记账,由被告人徐京邀约皇帝及安排钉子放哨,每晚21时开始,24时散场,每天参赌人员达30余人。2015年10月19日22时许,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0人,宝单及记账本一套、赌资4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京、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张某、汤某、彭某、吴某、刘某、代某,4等20余人的证言;2、相关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京、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京、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被告人马某应被告人徐京之邀,参与其开设赌场,积极参与赌场管理,记录账目,认定为从犯明显不当,但其罪责相对较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徐京、马某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京、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继东 审 判 员 胡望清 人民陪审员 潘 亮
书记员:晏飞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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