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刘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无业。2014年3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王志雄
审判员:王世杰
审判员:颜新国
书记员:黄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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