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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曾租住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一街东区5号楼402室,现住所地为河北省定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了(2017)鄂09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案件生效后交付执行时,因罪犯王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决定将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河北省定州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2018年2月28日,河北省定洲市司法局以罪犯王某社区矫正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王某于2017年3月15日在河北省妇幼保健院分娩一子,现哺乳期已逾一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河北省司法局对其提请收监执行的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某收监执行。
审判员 余小毅
书记员: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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