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鄂09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执勤人员警察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户籍信息;2.证人陆某1、陶某、林某、董某、张某证言;3.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上述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邓某某提出“公务活动不具合法性”的上诉理由,经查,云梦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张某等人是受单位指派联合执法治超,张某等人将严重超载的邓某某驾驶的运砂石货车拦停检查,在邓某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跑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张某又驾驶警车追赶,其执行职务合法、合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邓某某提出“主观上没有冲撞警车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邓某某在明知警车追赶的情况下,拒不停车,为甩掉警车追赶,强行向左打方向盘撞上警车,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故意。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邓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邓某某驾车严重超载的行为已属违法,为逃避处罚,又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情节恶劣,原判对其量刑适当。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董琳
审判员 李菁
书记员: 蒋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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