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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某某人,住湖北省云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
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睡虎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08020。
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行人:
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316复线环川路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89309。
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23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
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
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彭红某支付借款本金149962.67元和利息74009.31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13日,此后仍按年利率19.89%计算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申请费3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
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
书记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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