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操某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操某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号(悬挂鄂A×××××号号牌)小型轿车沿31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191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对向向某驾驶的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操某存、向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操某存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操某存到案后,冒用其兄操鹏存的身份信息,后被查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操某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向某、操亚存的证言;3、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操某存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某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某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操某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湖北省安陆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操某存进行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操某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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