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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

(2016)鄂09刑更1175号
罪犯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
现服刑于湖北省孝感监狱。
罪犯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01083号刑事判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珠中法刑终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生效后,2012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服刑期间,2014年3月17日、2015年7月29日先后经本裁定分别减刑一年、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对罪犯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4日止)。

审判长:周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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