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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务工人员。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昭晗、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书辉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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