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王某某与谭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谭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谭某某赔偿王某某的伤后经济损失1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谭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执行款800元,申请人王某某已于2014年11月19日领取,下余4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谭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执行款800元,申请人王某某已于2014年11月19日领取,下余4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谭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长:蔡辉

书记员:余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