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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与秭归县三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
秭归县三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
被执行人秭归县三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秭归县三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秭归民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秭归县三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申请执行的房屋和土地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申请执行的房屋和土地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长:袁文先

书记员:王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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