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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贺江龙,个体工商户。


郑某某与贺江龙债权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的(2010)秭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向秭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贺江龙现应清偿申请执行人郑某某4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75元,共计45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江龙的银行存款455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书记员:向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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