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三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当阳市。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至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当阳市河溶镇观基寺村三组、老汉宜街等地,开设赌场聚众以翻筒子的方式赌博,从中获利约17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2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徐某某租用当阳市河溶镇观基寺村三组毛某的房屋开设赌场7天,每天约20余人参与以翻筒子的方式赌博,徐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9800元。2.2017年12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徐某某租用当阳市河溶镇老汉宜街57号刘某1的房屋开设赌场3天,每天约20余人参与以翻筒子的方式的赌博,徐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关于徐某某的到案说明,赌场现场照片、方位图,刘某1茶馆照片,毛某、刘某1、徐某对徐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徐某某指认现场的笔录及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016)鄂058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当公(河)行罚决字[2018]393、406号决定书,对徐某某的举报信,证人刘某1、毛某、田某、王某1、李某、王某2、刘某2、徐某、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对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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