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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春、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永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力(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杨永春之子。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执行金额62626.96元,案件受理费244元,申请执行费839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8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圣宏
执行员肖中新
执行员王龙

书记员: 武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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