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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

本院在执行(2016)鄂058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8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治国
执行员林华强
执行员傅建军

书记员: 宋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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