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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欧阳勇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欧阳勇。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欧阳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次应执行金额3000元、案件受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金额3000元、案件受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8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执行员  肖中新 执行员  王 龙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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