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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纺织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15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成

书记员:任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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